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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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决算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及其部门收支情况的重要方式,也是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11月21日发布《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下称规程),对地方预决算公开做出规范。

  按照规程,地方预决算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规程要求,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且原则上应在同一天集中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在公开内容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至少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六张报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公开收入、支出、转移支付、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等四张报表。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在公开渠道上,规程要求,自2017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加强预决算公开管理,并在2015年底开展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目前全国省、市两级政府预决算全部公开,县级政府预算公开100%,决算公开达到99%,但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部门仍然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中,也存在内容不够完整、细化程度欠缺、有的及时性有待提高等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建立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