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
广州“39号文”风波沸沸扬扬,但舆论多聚焦于政务公开或改革透明度,对实质性的投融资改革似乎着墨不多。
“39号文”全称是《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一份推动改革的文件却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可能让当初的改革推动者也没想到。据称方案宗旨是“为破解城市发展难题,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宜居城市的建设步伐”,政府通过注入资产、授予专营权以及由投资主体参与土地开发的方式,设立七个国有投融资集团,即城投集团、水投集团、交投集团等。
严格来说,这样一个改革计划在全国各大城市中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据我所知,上海、重庆、武汉等的做法也大同小异,只是有的城市走得更远,把这些“投融资平台”证券化了,成为上市公司。广州似乎还没走到那个阶段,更谈不上特别成功。
实际上,在调研中,我发现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广州等城市普遍采取的投融资平台模式;另一种是佛山等城市的公开招投标模式。与广州不同,佛山是以“城市经营”的理念,把城市资源按性质界定为“城市可经营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环保、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标的冠名权以及各种产业等;“城市非经营性项目”,如河道治理、城市防灾体系、消防、公安、水利等公益事业;“城市准经营性项目”,如机场、轨道交通、自来水管网、污水管网、体育场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对这三种项目,明确政府、市场、投资者的职责,划清“边界”。凡是可以让市场经营的,就每年举办一次公开招投标,无论海内外、国有民营外资都可参与。这种模式也没有全部将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都交给社会来运作。
不少媒体质疑广州“39号文”将城市资源“私相授受”给政府的“亲生仔”来经营。其实,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的“公共物品”也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这里实际涉及几个问题:一是效率与效益的关系。一般来讲民营企业更讲求效益,可能在节约资金方面有优势,但国有企业可能在执行政府指令方面更有效率,尤其是“亚运工程”一类项目。二是公开与腐败问题。通常民营企业参与就意味着要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相对公开,国有企业一旦“指定式”下达任务,就有这次批评者担忧的“私相授受”问题。不过也要看到,“指定任务”固然可能产生腐败,但招投标中也存在“围标”、贿赂评标人等情况。三是专业化与规模化问题。一般来讲,长期从事某一行业的国有企业更具专业化、规模化优势,政府也可以长期投资培育,但只要转变观念,培育民营企业同样可行。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存在并从事相关产业多年,这就涉及如何改革的问题了。“39号文”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改革方案。
因此,把争论导向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物品”的改革方向才是正事,希望“胡子事件”只是一个开端……
(作者是省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